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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成考网提供经济法学简答题
作者:吉林省成考网    发布于:2013-07-17 00:05:08    文字:【】【】【

                                     吉林省成考网提供经济法学简答题
一、 税收的职能(一) 分配收入的职能。税收是国家与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它与各类主体的利益攸关,直接影响到公共经济部门与私人经济主体之间的收入分配。(二) 配置资源的职能。税收配置资源的职能,也称宏观调控的职能。税收作为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经济杠杆,在宏观调控方面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已成为影响当代经济生活的经常性因素。(三) 保障稳定的职能。税收因其有分配收入和宏观调控的职能,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共物品的提供、市场失灵及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因而它不仅有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而且也有助于促进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进而有助于保障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二、吉林省成考网提供 当代税收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1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2、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二、税收效率原则1、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2、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
三、税法与税收的关系:税法与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之间的联系表现在,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与税法是一一对应的,即有税收必有税法,有税法亦必有税收。亦即税收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税法与税收亦有区别。主要表现在,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
四、税法的特征(一) 税法的基本特征。税法的基本特征有两个,即经济性与规制性。(二) 税法的引申特征。1成问性2强制性3技术性
五、诚实信用原则答:诚实信用原则并非仅是民法或私法上的基本原则,而是公法与私法共通的一般法律原则,因而同样可以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征纳双方在履行各自的义务时,都应讲信用,诚实地履行义务,而不得违背对方的合理期待和信赖,也不得以许诺错误为由而反悔。因此,这一大陆法系的重要原则在英美法系中也称“禁反言原则”或“禁止反悔原则”诚信原则的适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上的适用的补充。但是,该原则的适用亦须严格加以限制,且应满足下列条件:(1)税收行政机关对纳税人提出了构成信赖对象的正式主张,(2)纳税人的信赖值得保护(3)纳税人已信赖税收行政机关的表示并据此已为某种行为。
六、禁止朔及课税原则答:在税法的解释和适用上,应考虑到课税的平衡和税法条款的制定目的,不应使纳税人的财产受到不当的侵害。在对某事实是否已符合课税要件存有疑义时,一般要作出有利于纳税人的推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自应实行禁止朔及课税的原则。
   禁止朔及课税原则要求新颁布实施的税收实体法仅对其生效后发生的应税事实或经济关系产生效力,而不能对其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税事实或经济关系朔及课税,这是对纳税主体的实体权利的保障,有助于防止纳税人的财产受到不当侵害。
禁止朔及课税的原则在税法上往往表现为“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即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存在于新税法生效之前的,依从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存续期间发生税收程序法更新情况的,依从新税法的规定。对此在后面还会讨论到。
七、吉林省成考网提供 税法的效力答:税法的效力是指税法对一定范围的主体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适用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税法的效力源于税法的渊源,并有其发生的特定范围。税法发生效力的范围也称为税法的适用范围或效力范围,它是研究税法效力问题的核心。
八、 纳税主体的权利1、 限额纳税权2、税负从轻权3、诚实推定权4、获取信息权5、接受服务权6、秘密信息权7赔偿救济权
九、 纳税主体义务1、 依法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应依据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这是纳税人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2、 接受管理的义务。纳税人应接受征税主体的税务管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设置和使用帐簿和凭证、进行纳税申报。3、 接受稽查的义务。纳税人应接受征税主体依法进行的税务稽核和税务检查,这也是加强税收征管所必需的。4、 提供信息的义务。纳税人应诚实地向征税主体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在必要时,还应接受征税主体依法实施的调查。
十、 税法解释的价值?答:税法解释就是对税法中的某些条纹做出的进一步的解析和阐解。
1、 它有助于使税法规范具体化、明确化和系统化。2、它有助于实现税法的宗旨和原则,有助于实现税收的三大职能,有助于增进税法具体适用的妥当性和目的性。3、它有助于补充税法漏洞,体现正当的社会价值,有利于提高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准,实现各类相关的政策目标。4、它有助于税收法制的完善。
十一、不同性质的重复征税?
答:1、税制性重复征税。所谓税制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一个国实行复合税所导致的重复征税。2、法律性重复征税。所谓法律性的重复征税,是指由于对同一纳税人行使了法律依据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所导致的重复征税。3、经济性重复征税。所谓经济性的重复征税,是指由于对不同纳税人在经济上的同一税源征税所导致的重复征税。
十二、抵免法的主要内容?答:抵免法也称税收抵免,依据不用的标准,可以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等。这些不同种类的税收抵免,是抵免法主要内容的体现。1、全饿抵免和限额抵免2、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十三、合法的税收逃避和违法的税收逃避?答:依据税收逃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将税收逃避行为分为合法的税收逃避和违法的税收逃避。在各类税收逃避行为中,相关主体所从事的正当的、符合税法宗旨的不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是合法的税收逃避,相关主体从事的不正当或欺诈性的、违反税法宗旨的不合乎税法规定的行为,是违法的税收逃避。
       确定税收逃避的合法与违法,不仅在理论上有重要价值,而且在实践中尤其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对相关主体的义务的认定,以及税法对其行为的是否做出肯定的评价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各类主体的具体利益。
十四、吉林省成考网提供登记协助制度?答:1、工商登记方面的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2、金融开户方面的协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犁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十五、所得税制度的基本模式?
答:1、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是指把所得依其来源的不同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税的所得税制度2、综合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就是把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在作法定宽免和扣除后,依法计征的一种所得税制度。3、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或称混合所得税制,它是将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兼收并蓄,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课征想结合的所得税制度。
十六、财产税的概念及特征?答: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财产。财产在广义上包括自然资源,以及人类创造的各种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但作为财产征税对象的财产并不是广义上的全部财产,而只能是某些特定的财产。同其他税类相比,财产税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征税对象是财产。这是财产税与商品税、所得税的最根本的区别,由此引出了财产税的其他特点。2、属于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财产税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直接承担,并且,由于财产税主要是对使用、消费过程中的财产征收,而不是对生产、流通领域的财产征收,因而其税负很难转嫁。3、计税依据是占有、用益的财产额。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不是商品流转额或所得税,而是纳税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财产额,即应税财产的数量或价值。由于财产是财富的重要体现,且财产税与财产的用益密切相关,因此征收财产税能够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4、财产税是辅助税种。尽管财产税历史十分悠久,但由于各国以商品税、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因而财产税在各国税制体系中多为辅助性税种,不占有重要地位,作为一种地方税,它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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