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2号)要求,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进行了调整,结合我省公布的《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计划(2023版)》的各专业课程,省教育考试院研究制定《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暂行),现予以公布,即日起遵照执行。
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 易操作原则,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已学过并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各类高校考查合格的“考查”课程和“校考”课程不属免考课程。
本细则中“课程名称相同”,是指课程名称一致、学分相当(学分等于或高于被免试课程),并在专业培养目标中地位作用及要求掌握的程度一致的理论课程。
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专升本两个学历层次。
第五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的考生,按不同报考对象作如下免考规定:
1、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的公共课(见附件)。
2、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考除英语(专升本)以外的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的公共课(见附件)。
第六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考生,按不同报考对象作如下免考规定:
1、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的公共课(见附件)。
2、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的公共课(见附件)。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专升本考生可免考:
1、在我省以外地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已通过的课程代码相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同、知识内容相同的课程;
2、在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不同专业中已通过的课程代码相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同、知识内容相同的课程。
第八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以上(含专科)的下列专业毕业生及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课程:
1、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线性代数(工)、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工)课程。
2、外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语种对应的公共外语课:英语(专)、英语(专升本)课程。
3、汉语言文学(中文)、文秘、新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课程。
4、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
5、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2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专)课程;获得PETS-3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专升本)课程。
6、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合格证书或笔试成绩报告单且成绩425分(含425分)以上者,可免考英语(专升本)、英语(专)课程。
7、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及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含二级)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课程。
第九条 办理免考要求
1、免考所需材料
①用学历证书申请免考需要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成绩单》原件,《成绩单》是由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内容完整、清晰且加盖公章。
②用等级证书申请免考的考生,需提供等级证书或成绩单原件。
2、免考申请审核流程
考生在省教育考试院官网(网址:https://zkadm.jleea.com.cn/zk_mksq/)免考课程申请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后提交系统审核,经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经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合格后,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归档并发布,考生可在申请系统中查询结果。
第十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对考生提交的证书和成绩单认真审核,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证,即取消免考资格,并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一条 此细则适用于吉林省自学考试考生(含二学历、高职高专考生)。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课
序号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分 |
1 | 12656 |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 4 |
2 | 03706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2 |
3 | 03708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2 |
4 | 03709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 4 |
5 | 04729 | 大学语文 | 4 |
6 | 13000 | 英语(专升本) | 7 |
7 | 13124 | 英语(专) | 7 |
8 | 00023 | 高等数学(工本) | 10 |
9 | 13125 | 高等数学(经管类) | 6 |
10 | 04184 | 线性代数(经管类) | 4 |
11 | 13175 | 线性代数(工) | 3 |
12 | 04183 |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 5 |
13 | 13174 |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工) | 3 |
14 | 00018 | 计算机应用基础 | 2 |
15 | 00019 | 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 | 2 |
16 | 00051 |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 3 |
17 | 00052 |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