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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转载)
作者:吉林省成考网    发布于:2021-06-08 16:39:13    文字:【】【】【
摘要:吉林建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
       吉林建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

授予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本科学生学

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吉林省学位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每年 12 月份的本科

毕业生算做下一年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

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

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较好地

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

作的初步能力。

(三)主干课程成绩达 70 分以上者,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中”以上的本科毕业生。

(四)学位外语成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的

应届本科毕业生;

2、参加吉林省高校联合组织或由我校委托其他省份高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成绩60 分(含)以上的;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成绩达 60 分(含)以上的;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思想品德败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或毕业前受其他处分未除;

(三)外国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未达到学校

申请学士学位标准要求;

四)在校就读时间少于二年应届毕业生;或者入学日期到申请学士学位日期超过六年应届毕业生;

(五)留降级;

(六)非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由应届本科毕业生本人在当年规定时间内申请,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毕

业生本人的申请及其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择优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校教务处

复核,合格后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者做出授予学士学位

的决定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以后不再授。

第八条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

经查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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