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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经济发概论复习资料
作者:吉林省成考网    发布于:2016-05-08 17:01:45    文字:【】【】【
第1章基础理论知识
 二)法的结构法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所组成的内部结构形。 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它通常由三部分要素构成,即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要素:(l)假定;(2)处理;(3)制裁法律规范是一种最发达、最完善的社会规范,它理应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这种逻辑结构实际上表现为:“如果一则一否则”的公式。假定、处理和制裁即分别体现这三个部分。对于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上述三个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上述三部分的逻辑顺序也是不可颠倒或逆转的。此外,我们不可把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等同起来。法律规范多种多样,可依不同标准进行分类:(1)按法律规范的职能可分为调整性规
范、保护性规范;(2)按法律规范职能进一步专门化可分为一般性规范、定义性规范、原
则性规范、业务性规范、冲突性规范;(3)按法律规范本身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
性规范、授权性规范;(4)按法律规范调整方式可分为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5)按
法律规范内容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6)此外,
还有一般规范和特殊规范、基本规范和实施细则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建议性规范筹分类。
2.法律部门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同时划分法律
部门还应辅之以调整方法、基本原则等区分标准。按照我国立法的实际和法理见解,我国法
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
诉讼法、组织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3.法律体系
各个法律、法规和各个法律部门,依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所调整关系的相互关联状
况,按照一定的标准、次序,排列组合成的统一体,即为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指的是各国以
宪法为主体,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所组成的国内法的统一体系。
四、来自吉林省成考网提供法的解释和效力
(一)法的解释
法的解释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为适用或遵守法律规范,根据立法精神、
法律条文或法学理论,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概念、术语、内容、含义等所作的说
明。这是广义上的法的解释。而关于“法律解释”,我国<立法法>规定,解释权只能属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法的溯源 法的渊源足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从法的历史看,法的渊源形式
誊要包括:习惯法,君主敕令、法律学说、判例、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条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简称<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有: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法规的“母法”,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均不得违反。
2.法律法律一词有广狭两义。广义的法律包括所有由国家制定、认可的法律规范,即等同于法;此处指狭义法律,即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尾部一般均带“法一字。其特征包括: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构制定的;要经过严格的特定程序;规定和调整的都是有关社会制度、国家结构、经济体制以及
基本社会关系;在所有规范性文件中,除<宪法>外,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基本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之抵触,抵触者无效。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具体名称有:
条例,办法、决定、决议、命令、指示等o它常常表现为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条例和实施细则。有时,为了直接、及时地贯彻和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常联合发布决定、通知。它们既是党中央的指示,又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颁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在有些领
域,在保证全国法的统一性的条件下,国家还鼓励地方加强立法,如环保立法等。
5.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规章。其
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6.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等,对我国的组织和公民亦具有约束力,因而也构成我国法律溯源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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